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1民初146号原告河南翼龙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毋邦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华,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向宇,男,1979年7月7日生,汉族。被告张彦平,女,1980年4月4日生,汉族。
原告河南翼龙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向宇、被告张彦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后在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依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翼龙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3元,减半收取751.5元,由原告河南翼龙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治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美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