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221民初146号

河南翼龙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向宇、张彦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翼龙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向宇,张彦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1民初146号原告河南翼龙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毋邦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华,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向宇,男,1979年7月7日生,汉族。被告张彦平,女,1980年4月4日生,汉族。

原告河南翼龙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向宇、被告张彦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后在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依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翼龙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3元,减半收取751.5元,由原告河南翼龙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治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美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