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013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1983年5月1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
委托代理人:何红庆,平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董某某,男,汉族,1955年9月30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56年9月16日生,住址同上(系董某某之妻)。
第三人:董某甲,男,汉族,1981年8月17日生,住址同上(系董某某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董某某、陈某某、
第三人:董某甲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扣押)被告名下存款1.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董某某、陈某某、
第三人:董某甲名下银行存款2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涛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八日
书记员 王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