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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1013号

李某与董某某、陈某某、第三人:董某甲分家析产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李某,董某某,陈某某,董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013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1983年5月1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

委托代理人:何红庆,平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董某某,男,汉族,1955年9月30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56年9月16日生,住址同上(系董某某之妻)。

第三人:董某甲,男,汉族,1981年8月17日生,住址同上(系董某某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董某某、陈某某、

第三人:董某甲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扣押)被告名下存款1.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董某某、陈某某、

第三人:董某甲名下银行存款2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涛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八日

书记员  王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