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81执106号申请执行人李,女,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诉被执行人李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2014年2月20日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30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执行款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李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初字第3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 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栾桂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