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鲁法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于合被执行人鲁北镇哈日朝鲁嘎查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韩玉华职务嘎查书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于合与被执行人鲁北镇哈日朝鲁嘎查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鲁北镇哈日朝鲁嘎查委员会已履行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扎鲁民初字第1795号民事判决书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扎鲁民初字第1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 国盛
审判员 :杨潮洛蒙
审判员 :陈 亚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 日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