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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五初字第137号

曲某某与杨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曲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五初字第137号原告曲某某,女,31岁。被告杨某某,男,38岁。本院在审理曲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某某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曲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鑫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