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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806号

青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806号原告青岛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吕某,董事长。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缴纳物业费,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