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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法执字第462号

白阿古拉申请李哈达、包美荣买卖合同纠纷的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阿古拉,李哈达,包美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462号申请人白阿古拉,男,63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申请人李哈达,男,62岁,蒙古族,退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申请人包美荣,女,67岁,蒙古族,退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白阿古拉申请李哈达、包美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4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后,于2015年3月3日移送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43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布和朝鲁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 智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