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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汶执字第796号

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宜顺、范芳、李磊、王瑞华金融借款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宜顺,范芳,李磊,王瑞华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汶执字第796号

申请执行人: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16632508-3。

被执行人:王宜顺,男,汉族,1971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范芳,女,汉族,1969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李磊,女,汉族,1969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王瑞华,男,汉族,1967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宜顺、范芳、李磊、王瑞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汶商初字第27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宜顺、范芳、李磊、王瑞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隋泉章

审判员  李继国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宣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