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汶执字第796号
申请执行人: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16632508-3。
被执行人:王宜顺,男,汉族,1971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范芳,女,汉族,1969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李磊,女,汉族,1969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王瑞华,男,汉族,1967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宜顺、范芳、李磊、王瑞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汶商初字第27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宜顺、范芳、李磊、王瑞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隋泉章
审判员 李继国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宣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