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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277-3号

张亮与被执行人毛前英、罗有全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亮,毛前英,罗有全,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277-3号申请执行人张亮,男,汉族,四川省珙县人。被执行人毛前英,女,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执行人罗有全,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执行人XX,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长民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亮与被执行人毛前英、罗有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毛前英、罗有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毛前英、罗有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第三人XX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决定暂缓执行,被执行人毛前英、罗有全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2014)长执字第277-2号民事裁定追加第三人XX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XX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在银行的存款88000元,冻结期限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良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