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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745号

陈冲与台州市黄岩越兵模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所属地区
台州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冲,台州市黄岩越兵模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745号

申请执行人:陈冲。

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越兵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建兵。

原告陈冲与被告台州市黄岩越兵模业有限公司(下简称“越兵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台黄商初字第17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冲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越兵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工资款人民币88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统计,越兵公司有18件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未予履行义务,涉案标的达本金人民币433232元及案件受理费90元。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越兵模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其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塔水桥玮四路的厂房内的冲床、钻床等所有机械设备。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越兵公司的机器设备及废旧物资共计人民币185500元,本案参与分配共分得执行款37275元。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4年11月27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向本院提供。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越兵模业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台黄执民字第31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彦彪执行员  何贤鹏执行员  张晨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本件与代

书记员邵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