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246号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何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望都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6日作出的(2015)望民初字第0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何某某已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
裁定如下:望都县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2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建民
审 判 员 赵永格
人民陪审员 耿海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春刚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