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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法执字第11号

周广仁申请吴斯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广仁,吴斯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法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周广仁,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干部,住望奎县。被执行人吴斯国,男,1966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申请执行人周广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望商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亚芝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