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法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周广仁,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干部,住望奎县。被执行人吴斯国,男,1966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申请执行人周广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望商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亚芝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