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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州民初字第317-1号

何森林与成都亿威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5-05-14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森林,成都亿威鞋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州民初字第317-1号原告何森林委托代理人范红兵,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亿威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崇州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森林诉被告成都亿威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森林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森林撤诉。案件受理费815元,由原告何森林负担。

审 判 长  刘 勇

审 判 员  赵 竹

人民陪审员  谭时轮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秦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