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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1331-2号

黄德洋与吴祥、怀远县三联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德洋,吴祥,怀远县三联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1331-2号申请执行人黄德洋,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吴祥,怀远县三联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怀远县三联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

法定代表人:吴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德洋与被执行人吴祥、怀远县三联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怀远人民法院(2015)怀民二初字第005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业明

审 判 员  杨传清

代理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陶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