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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法执字第399号

吴建华申请执行XX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建华,XX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吴建华,男,汉族。被执行人XX辉,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吴建华申请执行XX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XX辉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XX辉拒不履行。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被执行人XX辉名下银行存款3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波

审判员  李强

审判员  孔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