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569号
原告:曹某,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代理人:夏传龙,滁州市南谯区施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吴庆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争议较大。
本院认为,该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吴庆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