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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569号

曹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曹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569号

原告:曹某,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代理人:夏传龙,滁州市南谯区施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吴庆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争议较大。

本院认为,该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吴庆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