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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恢字第77号

赵启成与施青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启成,施青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恢字第77号申请人赵启成。被执行人施青明。赵启成申请执行施青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赵启成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初字第11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施青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赔偿款13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95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施青明给付申请人赵启成现金7000元、适用调和油30箱折款600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辉民初字第11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如吉

审 判 员  周传忠

代理

审判员  秦小运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