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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5853号

马艳峰与马香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5-12-05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艳峰,马香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5853号申请执行人马艳峰,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马香玲,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马艳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440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马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马香玲偿还申请执行人马艳峰欠款本金1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及申请执行费14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马香玲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由被执行人马香玲分期分批用工资给付的和解协议。

二、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申请执行费143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44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鑫

审判员 刘云飞

审判员 刘耀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