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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执字第3718号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官庄支行、陈艳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21-03-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官庄支行;陈艳利;杨学军;郭福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371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官庄支行。负责人张华永,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艳利,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蓟县。被执行人杨学军,男,195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蓟县。被执行人郭福山,男,195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东施古支行与被执行人陈艳利、杨学军、郭福山(2015)蓟执字第371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双方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所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400元、利息573元于2016年12月20日前给请,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蓟民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栋

审 判 员  吴振国

代理

审判员  张 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景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