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371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官庄支行。负责人张华永,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艳利。被执行人杨学军。被执行人郭福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官庄支行与被执行人陈艳利、杨学军、郭福山(2015)蓟执字第371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双方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所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400元、利息573元于2016年12月20日前给清,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蓟民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栋
审 判 员 吴振国
代理
审判员 张 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景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