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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三初字第293-2号

郑建卫与白林(曾用名白鹭、白琳、白瀚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转普通)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建卫,白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三初字第293-2号

原告:郑建卫。

委托代理人:雒毅,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三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白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卫与被告白林(曾用名白鹭、白琳、白瀚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代理

审判员  谷丽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施群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