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065号原告张艳星。被告郑虎虎。被告郑守军。
原告张艳星与被告郑虎虎、郑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叶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艳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虎虎、郑守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艳星诉称:2013年8月15日,由被告郑守军担保,被告郑虎虎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3%。为此,二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并向原告出具了担保书一份。借款关系形成后,被告郑虎虎向原告清偿利息至2014年1月5日,之后再未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为此,原告涉诉到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郑虎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从2014年1月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被告郑守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款合同及担保书各一份,用于证明2013年8月15日,由被告郑守军担保,被告郑虎虎向原告借款20万元的事实。被告郑虎虎、郑守军未到庭,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证: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8月15日,由被告郑守军担保,被告郑虎虎向原告借款20万元。为此,二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并向原告出具了担保书一份,借款合同载明:“甲方(放款人):张艳星;乙方(借款人):郑虎虎;
一、乙方因资金周转现向甲方借人民币大写(¥20万)元整,于订立本约之同时,由甲方给付乙方,不另立据;……合同其他相关条款……六、乙方应觅保证人俩名,确保本契约的履行,保证人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本利的责任,并抛弃先诉抗辩权。乙方签字:郑虎虎;连带保证人:郑守军;签订时间:2013年8月15日。”担保书载明:“我叫郑守军,我愿意做借款人郑虎虎借20万人民币元的担保人,如借款人没有按时还清,我愿负责还本金及利息,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借款人继续延贷,我如不书面申请视为同意担保,保证期限为三年。借款人:郑虎虎;担保人:郑守军;2013年8月15日。”借款关系形成后,被告郑虎虎向原告清偿利息至2014年1月5日,之后再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为此,原告涉诉到院,提出上述诉请。
本院认为:被告郑虎虎向原告张艳星借款人民币2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依法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被告郑虎虎未与原告约定还款期限,原告随时可以要求被告偿还,故原告诉请被告郑虎虎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称双方借款时口头约定月利率为3%,但无证据予以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与被告郑虎虎之间的借款系属于不定期无息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视为催告之日,故原告诉请被告承担借款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该借款利息应从2015年2月2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
原告与被告郑守军在借款时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故原告诉请被告郑守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郑虎虎一次性偿还原告张艳星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从2015年2月2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郑守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张艳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郑虎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 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绥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