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寻刑初字第164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亦殿,男,199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寻乌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31日被寻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日被寻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以寻检公诉刑诉[20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亦殿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潘亦殿于2016年3月20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萍
代理
审判员 廖建文
人民陪审员 潘俊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凌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