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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寻刑初字第164号

潘亦殿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8-05-23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潘亦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寻刑初字第164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亦殿,男,199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寻乌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31日被寻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日被寻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以寻检公诉刑诉[20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亦殿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潘亦殿于2016年3月20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萍

代理

审判员  廖建文

人民陪审员  潘俊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凌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