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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坦民初字第49号

2015第49号姚桂华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姚某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坦民初字第49号原告姚某某,女。被告马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咏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