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坦民初字第49号原告姚某某,女。被告马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咏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越
2015第49号姚桂华撤诉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坦民初字第49号原告姚某某,女。被告马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咏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