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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民初字第1977号之五

赤峰天汇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内蒙古雷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赤峰天汇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王某,内蒙古雷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太航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松民初字第1977号之五原告赤峰天汇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八家组团平双公路西玉龙大街北金日怡景13-3-0311-0312。法定代表人霍某,经理。委托代理人巴某,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红山区桥北物流园区太航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宿舍。被告内蒙古雷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桥北红山物流园区汽贸区朝阳路中段南侧3-4-5号隔断商厅。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被告赤峰太航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桥北物流园区。法定代表人文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天汇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某、内蒙古雷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赤峰太航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4)松民初字第1977号民事裁定,将被告内蒙古雷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赤峰市××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赤红国用2012字第41号,地号:431-05-1110,保全金额4750000元)。现查封期限已临近届满,原告赤峰天汇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要求对被告内蒙古雷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位于赤峰市××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赤红国用2012字第41号,地号:431-05-1110)继续予以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内蒙古雷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位于赤峰市××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赤红国用2012字第41号,地号:431-05-1110)继续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郝文杰

代理

审判员张莹莹

人民陪审员丁玉芳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