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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五字1005号

李猛与彭国昌、河北国泰纸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猛,彭国昌,河北国泰纸业有限公司,国昌天宇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五字1005号申请执行人李猛,被执行人彭国昌,被执行人河北国泰纸业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村西法定代表人彭国昌被执行人国昌天宇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曹妃甸工业新兴产业区法定代表人彭国昌本院在执行李猛申请彭国昌、河北国泰纸业有限公司、国昌天宇集团有限公司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唐执五字第100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关 山

代理

审判员  刘新伟

代理

审判员  许金璐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