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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商初字第406号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汪跃祥、汪永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21-05-06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汪跃祥;汪永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406号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怀瑞。住所地:临清市。被告汪跃祥,男,1977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汪永河,男,1971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汪跃祥、汪永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延磊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