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406号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怀瑞。住所地:临清市。被告汪跃祥,男,1977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汪永河,男,1971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汪跃祥、汪永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延磊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