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329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郑时奔。
被告:南铸治。
被告:虞铸芬。
被告:虞骥。
被告:乐清市瓯江真空机电厂。
法定代表人:南铸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告南铸治、虞铸芬、虞骥、乐清市瓯江真空机电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朱慧呀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王成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