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章商初字第2243号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22号1段L405室。法定代表人康与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刚,男,生于1977年1月17日,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高晓军,男,生于1960年11月6日,汉族,居民,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赵玉燕,女,生于1968年11月14日,汉族,居民,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长春市新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高晓军董事长。被告吉林顺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赵善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晓军、赵玉燕、长春市新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吉林顺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无规避法律的事由及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5元,由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广
人民陪审员 王业文
人民陪审员 赵秀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