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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商初字第2243号

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高晓军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高晓军,赵玉燕,长春市新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吉林顺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章商初字第2243号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22号1段L405室。法定代表人康与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刚,男,生于1977年1月17日,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高晓军,男,生于1960年11月6日,汉族,居民,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赵玉燕,女,生于1968年11月14日,汉族,居民,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长春市新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高晓军董事长。被告吉林顺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赵善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晓军、赵玉燕、长春市新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吉林顺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无规避法律的事由及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5元,由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广

人民陪审员  王业文

人民陪审员  赵秀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