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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第00589号

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合肥朗朗网吧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当事人
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合肥朗朗网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合高新执字第00589号

申请执行人: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壮宪,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朗朗网吧

负责人:赵征难。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20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材料,并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朗朗网吧名下银行存款4710元(其中赔偿金4000元,诉讼费20元,执行费50元、自2013年3月21日起计算至2014年7月21日利息为640元,后期利息顺延计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汪邦良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义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