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前民初字第1217号原告白文权。被告任青福。被告黄海云。
原告白文权与被告任青福、黄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顾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文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青福、黄海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白文权诉称,二被告系夫妻,于2013年1月1日在原告处借款6500元,说暂借用,有二被告出具欠据为凭。后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拒不还款。故诉之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欠款本金6500元。被告任青福、黄海云均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任青福、黄海云系夫妻。2013年1月1日,二被告在原告白文权处借款人民币6500元,被告任青福、黄海云在借据上签字、画押。后原告向二被告索要欠款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一枚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白文权提供的借款凭证,能够认定原告与被告任青福、黄海云夫妇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合法,被告任青福、黄海云应履行给付借款的义务,原告白文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任青福、被告黄海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白文权借款人民币6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任青福、黄海云承担。剩余25元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顾 丹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宝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