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829号原告张国光,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华,建湖县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恩建,居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高永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光诉被告胡恩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光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国光负担。
审判员 刘大维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长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