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民终字第4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长录,男,1961年3月6日生,汉族,柳河县人,农民,住吉林省柳河县。委托代理人郑哲,吉林惠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明,男,1982年12月21日生,汉族,柳河县人,农民,住吉林省柳河县。委托代理人沈义鹏,柳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许长录因与被上诉人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柳河县人民法院(2013)柳民中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柳河县人民法院(2013)柳民中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柳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朱向阳
代理
审判员 盖晓晨
代理
审判员 李尧川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单铄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