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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中民终字第479号

许长录与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长录,耿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民终字第4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长录,男,1961年3月6日生,汉族,柳河县人,农民,住吉林省柳河县。委托代理人郑哲,吉林惠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明,男,1982年12月21日生,汉族,柳河县人,农民,住吉林省柳河县。委托代理人沈义鹏,柳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许长录因与被上诉人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柳河县人民法院(2013)柳民中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柳河县人民法院(2013)柳民中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柳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朱向阳

代理

审判员  盖晓晨

代理

审判员  李尧川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单铄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