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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方城民初字第312号

肖国奇与季玉阳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肖国奇,季玉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方城民初字第312号原告肖国奇,男,1969年3月22日生。委托代理人梁建,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玉阳,女,1981年2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国奇与被告季玉阳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肖国奇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国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肖国奇负担。

审 判 长  徐延超

审 判 员  顾东升

人民陪审员  王朝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 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