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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685号

陈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685号

原告:陈某某,女,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杨某某,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

审判员 林 艺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怀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