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685号
原告:陈某某,女,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杨某某,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
审判员 林 艺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怀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