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五字882号申请执行人凡志军,被执行人陆国付,本院在执行凡志军申请陆国付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唐执五字第88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关 山
代理
审判员 刘新伟
代理
审判员 许金璐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琳 来源:
凡志军与陆国付执行裁定书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五字882号申请执行人凡志军,被执行人陆国付,本院在执行凡志军申请陆国付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唐执五字第88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关 山
代理
审判员 刘新伟
代理
审判员 许金璐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