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0494号原告张士宁,居民。委托代理人许金成,沭阳县扎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高峰,沭阳县扎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如峻,居民。被告陆其洋,居民。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蒿士建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