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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0494号

张士宁与孙如峻、陆其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士宁,孙如峻,陆其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0494号原告张士宁,居民。委托代理人许金成,沭阳县扎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高峰,沭阳县扎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如峻,居民。被告陆其洋,居民。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蒿士建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