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源法执字第170号漯河光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你与石占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1日作出的(2013)源民三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石占周支付借款570000元。
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9500元;保全费3370元;申请执行费8800元。开户行:中行双龙支行,户名:源汇区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账号:254604677841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