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阴县锦水河街中段龙山小区22号。法定代表人刘绍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广平,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平阴金汇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孝直镇。法定代表人董红卫,负责人。被执行人董红卫,男,汉族,住平阴县孝直镇。被执行人展召斌,男,汉族,住平阴县孝直镇。被执行人展俊国,男,汉族,住平阴县孝直镇。被执行人甲吉果,男,汉族,住平阴县孝直镇。本院在执行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平阴金汇泵业有限公司、董红卫、展召斌、展俊国、甲吉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金融、房管、国土、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封被执行人平阴金汇泵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两套及土地使用权一宗,但上述查封的财产均已抵押给他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为本金104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商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樊 亭
审 判 员 刘 超
人民陪审员 卢明章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晓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