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商初字第812号原告李保赋,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家埠办事处。被告王宗梅,女,汉族,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家埠办事处。被告薛瑞津,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赋诉被告王宗梅、薛瑞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宗梅、薛瑞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保赋撤回对被告王宗梅、薛瑞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崔建国
审 判 员 尤文艳
人民陪审员 王 晓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晓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