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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商初字第812号

原告李保赋诉被告王宗梅、薛瑞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李保赋,王宗梅,薛瑞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商初字第812号原告李保赋,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家埠办事处。被告王宗梅,女,汉族,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家埠办事处。被告薛瑞津,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赋诉被告王宗梅、薛瑞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宗梅、薛瑞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保赋撤回对被告王宗梅、薛瑞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崔建国

审 判 员  尤文艳

人民陪审员  王 晓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晓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