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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568-1号

15民诉保7王道勇、朱楠君与高波、黄小勇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道勇,朱楠君,高波,黄小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568-1号原告王道勇,男,汉族,1978年8月10日生,住襄阳市。原告朱楠君,女,汉族,1984年6月26日生,住襄阳市。被告高波,男,1975年2月26日生,住襄阳市。被告黄小勇,女,1975年3月1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道勇、朱楠君与被告高波、黄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道勇、朱楠君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高波、黄小勇6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黄小勇所有的鄂A8A7**奥迪牌小型轿车和高波所有的鄂F893**现代盛达牌小型轿车,王道勇、朱楠君夫妇提供了位于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62号尚城名门2幢1单元6层4室房屋作为担保,并同意本院对担保财产进行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王道勇、朱楠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确保担保的有效性,对担保财产亦同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高波、黄小勇6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黄小勇、高波分别所有的鄂A8A7**奥迪牌小型轿车、鄂F893**现代盛达牌小型轿车。

二、查封王道勇、朱楠君位于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62号尚城名门2幢1单元6层4室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建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胜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