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568-1号原告王道勇,男,汉族,1978年8月10日生,住襄阳市。原告朱楠君,女,汉族,1984年6月26日生,住襄阳市。被告高波,男,1975年2月26日生,住襄阳市。被告黄小勇,女,1975年3月1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道勇、朱楠君与被告高波、黄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道勇、朱楠君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高波、黄小勇6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黄小勇所有的鄂A8A7**奥迪牌小型轿车和高波所有的鄂F893**现代盛达牌小型轿车,王道勇、朱楠君夫妇提供了位于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62号尚城名门2幢1单元6层4室房屋作为担保,并同意本院对担保财产进行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王道勇、朱楠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确保担保的有效性,对担保财产亦同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高波、黄小勇6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黄小勇、高波分别所有的鄂A8A7**奥迪牌小型轿车、鄂F893**现代盛达牌小型轿车。
二、查封王道勇、朱楠君位于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62号尚城名门2幢1单元6层4室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建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胜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