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康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廉凤霞,住张家口市。被执行人李平宇,住康保县。被执行人杨春霞,住康保县。本院在执行廉凤霞与杨春霞、李平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平宇有石子厂及生产设备,但无法变现,经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2014)康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0359元,已执行回3998元,尚有26361元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姚志军
审判员 张 晖
审判员 李杰中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池胜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