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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康执字第91号

廉凤霞与李平宇、杨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廉凤霞,李平宇,杨春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康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廉凤霞,住张家口市。被执行人李平宇,住康保县。被执行人杨春霞,住康保县。本院在执行廉凤霞与杨春霞、李平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平宇有石子厂及生产设备,但无法变现,经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2014)康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0359元,已执行回3998元,尚有26361元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姚志军

审判员  张 晖

审判员  李杰中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池胜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