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鼓执字第96号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张松甫申请执行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本院决定:限你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按照(2014)鼓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来自
张松甫与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通知书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鼓执字第96号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张松甫申请执行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本院决定:限你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按照(2014)鼓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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