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811号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爱亭、陈俊亭、张志华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临商初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70161.01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爱亭、陈俊亭、张志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陈爱亭、陈俊亭、张志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4)临执字第181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陈爱亭、陈俊亭、张志华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爱民
审判员 常西刚
审判员 张 晔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