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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招执字第1495号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山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崔义彬等人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山信用社,崔义彬,仲从兴,宋桂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招执字第1495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山信用社。负责人林福船,主任。委托代理人徐春强,该社职工。被执行人崔义彬,男,1948年10月2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齐山镇后杨家村。被执行人仲从兴,男,1958年10月2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齐山镇后杨家村。被执行人宋桂平,男,1964年6月2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齐山镇后杨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山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崔义彬、仲从兴、宋桂平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崔义彬、仲从兴、宋桂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06)招执字第149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学军

审判员  林天奇

审判员  贾武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路尚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