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宝法沙执字第795-1号

51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沙井支行,深圳市采纳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孟常清,孟志清,孙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执字第795-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商业银行沙井支行。负责人肖春生。被执行人深圳市采纳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常清。被执行人孟常清。被执行人孟志清。被执行人孙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沙井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明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志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