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立民初字第5号原告秦顺合,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被告谷来庆,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被告张春堂,男,195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顺合诉被告谷来庆、张村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顺合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顺合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顺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顺合负担。
审判员 马国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