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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立民初字第5号

秦顺合与谷来庆、张春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秦顺合,谷来庆,张春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立民初字第5号原告秦顺合,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被告谷来庆,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被告张春堂,男,195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顺合诉被告谷来庆、张村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顺合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顺合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顺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顺合负担。

审判员  马国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