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0203号原告白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周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周某甲,男,汉族,农民。被告武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周某某、王某、周某甲、武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收取4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