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靖民初字第00203号

白某某与张某某、周某某、王某、周某甲、武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白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王某,周某甲,武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0203号原告白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周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周某甲,男,汉族,农民。被告武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周某某、王某、周某甲、武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收取4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