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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1民初130号

周中海与石美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中海,石美兴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1民初130号原告周中海,男,1958年6月29日,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委托代理人陈苓,四川泽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美兴,男,1969年1月14日,汉族,住泸县云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中海与被告石美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周中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中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5元,减半收取547元,由原告周中海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 比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范玉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