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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364号

郭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364号

原告:郭某,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彭某,女,197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伟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雅欣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