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364号
原告:郭某,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彭某,女,197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伟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雅欣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丽丽 来自